第一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联盟的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二)拥护本团体的联盟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从事超高清视频产品制造、视频传输、内容生产、应用和
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超高清视频产业领域相关专业机构;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联盟活动。
第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深圳市8K超高清视频产业协作联盟会员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的复印件,经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秘书处;
(二)经秘书处审查通过后,提交联盟理事会;
(三)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联盟会员。(如果理事会审批,需要每个月秘书处汇总入会申请信息,如果理事会成员一周之内没有反对就算通过,如果有反对,需要经过理事会投票决议,2/3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不包括观察员单位。申请加入会员单位在未完成会费缴纳义务前,作为联盟观察员单位。
新增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并经已有理事单位全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新增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并由联盟秘书处经征求现有副理事单位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并经已有副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理事长单位由副理事长单位选举产生。
第四条 观察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联盟组织的面向所有成员单位和非成员单位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峰会、产业大会、技术交流会、技术产品展等;
(二)经秘书处审议后,参与联盟组织的面向所有成员单位的活动;
(三)申请成为普通会员单位。
第五条 普通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盟会员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决议和事项;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例如在联盟的会展、宣传等活动中享有优先展示机会等;
(四)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联盟会员单位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七)优先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
(八)加入工作组;
(九)申请成为理事单位会员;
第六条 理事单位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责:
(一)推荐专家进入专家委员会;
(二)提名工作组组长;
(三)副理事长单位建议权和投票权;
(四) 提出升级成为副理事长单位的申请;
(五)表决会员单位关于成为理事单位的申请;
(六)理事单位应积极参加联盟工作,主动为联盟发展新会员。积极参与筹备和参加联盟的活动,积极完成联盟及通过联盟秘书处指定的任务,应秘书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工作,派专人参与工作组工作。
第七条 副理事长单位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责:
(一)选举理事长单位;
(二)提名和表决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表决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副理事长单位应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提供支持。
第八条 理事长单位由副理事长单位选举产生,任期与副理事长单位相同,理事长单位为联盟提出发展战略建议,提供人力、财力资源支持;支持联盟秘书处的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一年内重要会议(每年不超过 2 次)应出席,连续 2 次未出席,取消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资质。理事单位连续 3 次不参加相关会议或者活动的,自动降级为普通会员单位。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联盟委派的任务,并提供联盟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对联盟合作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积极参与联盟标准规范的制定,按照要求执行联盟标准规范;
(六)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要求如下: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会员因重大违法违纪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
(三)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单位资质,保留联盟观察员1年;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不再保留联盟观察员。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积极从事超高清视频产业相关工作、认同联盟理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非会员单位为观察员。观察员按《深圳市 8K 超高清视频产业协作联盟观察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收取。联盟会费采取每年交纳会费的方式进行收取,会员权益自缴费时间起正式生效,有效期顺延12个月,不同的会员收费如下:
(一)理事长单位缴纳标准为10万元/年;
(二)副理事长单位缴纳会费标准为5万元/年;
(三)普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为0.8万元/年;
关于会员费用,可以由理事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根据理事会的决议进行会费收取,并不再修改本管理办法;如果本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内容与理事会决议相冲突,以理事会决议为准。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联盟都不退还已经收取的会员会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联盟经费用于联盟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联盟事业发展和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费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按照联盟会员大会的有关规定和安排使用联盟会费,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
第二十二条 关于会员保密要求。对于保密信息,本联盟所有会员都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联盟以外传播和扩散。全体会员单位应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护本联盟机密信息,避免机密信息的披露和未经授权的使用。全体会员单位对保密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标准不得低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保密措施标准。
第二十三条 保密信息若以书面形式披露,则披露方应在其上标明披露方名称、披露日期及“保密”或类似字样。保密信息若首先以口头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披露,则披露方应将其所披露的保密信息、披露方名称及披露日期整理成书面形式,并自首次口头披露之日起七日内将其交付给接收方。
第二十四条 联盟会员单位在失去会员资质后,有义务配合联盟秘书处的要求,销毁其作为联盟会员期间获取的所有保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 联盟现有成员以及前成员在联盟期间内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延续至本联盟解散后五年。